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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确认离世股东的合法继承人。
若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合法继承人在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后,可向公司主张受让离世股东的股权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
如果合法继承人有特殊身份(例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符合股东资格要求的,则只能继承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2、若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也可将离世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3、当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各继承人均享有股东资格。
各继承人之间的股权份额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进行。
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在不存在有效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限制性条款时,如公司不配合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合法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者直接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5、如存在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限制性条款,则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执行。
需注意的是,如果章程或约定形成时间在股东死亡后,或章程及约定存在不平等条款,均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