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吉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吉林省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二、省内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其中: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及核定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申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市场交易用户后续按照相关规则执行。
系统运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以上有关信息在电网企业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列示。
四、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期满后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延续执行上周期选择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存量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五、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六、电网企业、交易中心要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购电机制、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协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输配电价,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引导工商业用户用好价格政策,合理节约用电成本。
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电价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网易新闻吉林省运营中心
编辑:于恒